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减人员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包括下列情形